修改“医师法”与废止中医 堂堂“中华民国”的“医师法”,是一部要不得的“医师法”! 这部“医师法”,本是一部乱拼杂凑的法律,它形成于十九 年前(民国三十二年)的九月二十二号。五年以后(民国三十 七年)的十二月二十八号,做过一次修正,可是只改了三个字。 其他一切照样施行、照样贻害社会! 最近,听说立法院又要修改“医师法”了,站在一个小百姓 的立场,我们不能不关心修改的情况,因为今天从事修改的 人,正是六年七个月前通过议案,请政府设立“中医学校”和 “中国医药研究机构”的人!他们为历史留下的那次违背时代 潮流的纪录,在我们小百姓脑袋里还记忆犹新,我们怎么能不 关切他们在修改“医师法”时,会不会又闹一次笑话? 为了了解现在的“医师法”如何要不得,我们不得不迫溯 一下“医师法”是怎么来的。 “医师法”的历史背景。 中国人对于疾病的观念本来就是充满迷信色彩的,他们 认为生病的原因是神仙赐的,所以着要病好,也非得求神问卜 不可,而求神间卜的法子,则莫过于祷告。所以周武王病了, 他的弟弟周公要祷告一阵;孔夫子病了,他的学生子路要祷告 一阵。换句话说,能祷告就等于能治病,祷告是“巫’’的责任; 治病是“医”的专职,“巫医”连称,向来是不分家的。 历史上传说神农、黄帝对于医药的贡献,根本全是鬼话。 中国医术比较可考的起源是在殷朝,值得称为鼻祖的是“巫 彭”和“巫咸”。(楚辞中七次提到他们,后来的儒者如王逸、颜 师古都以为“巫咸”是一个人,完全错了!)从这个人开始,算为 中国医术奠定了千古不拔的基础———个巫医不分的基础。 在这个基础上,几千年来,中国医术就一直走不上科学的正 路。至多只有医术,根本称不上医“学”。 但是,有一件妙事是,中国历代都有披着“革新医术”的外 衣的人出现,这种人总觉得他能振衰起敝,刷新二代医术,给 病人带来光芒。 从殷朝的皇帝祖甲开始,就是这种“中医救星”的来临。 ,祖甲表面上好像取消了卜疾的迷信,但是他所信奉的药物却 又完全被玄学笼罩着,根本还在迷信圈里讨生活。后来的扁 鹊又是救星式的人物,他宣言“信巫不信医不治”的话,可是他 所信的“医”是什么?还不是诗张为幻的玄谈! 从扁鹊以降,中国历史上代有名医:如淳于意、张机、华 忙、王叔和、皇甫谧、葛洪、褚澄、陶弘景、徐之才、巢元方、孙思 邈、钱乙、张元素、罗知悌、戴思恭、张介宾、喻昌、陆懋修…… 这些历朝各代的“歧伯”、“雷公”都曾成为中国病人们的偶像, 他们的所谓“歧黄妙术”也占据了每一个病人的心房。直到洋: 鬼子的洋船出现,病人们才开始矛盾起来。 第一个开始矛盾的大名人是清朝的康熙皇帝。他在位的 第三十二年(一六九三),突然害了疟疾。当时伺候在他左右 的黄种御医们人人束手,最后请来了法国鬼子刘应(Mgr Claudus de Visdelou),服下了来自印度的奎宁,才算圣体康 复,皆大欢喜。 这件被人忽略的往事,在历史上实在具有深远的意义,因 为它给西方医学一个最有力的声援。在这个声援下,一百六 十三年(一八五六,咸丰六年)以后,一个默默无闻的者广在广 州上了岸,他的名字叫黄宽,是从英国回来的留学生,也是有 史以来第一个得到医学博士的中国人。 此后的局面是,中西医的对立不再是中国“儒医”与外国) “教士医”的争执了,而是黄色皮肤下“国医”与“西医”的斗法: 了! 一个单凭“祖传秘方”、“五运”、“六气”、“寸关尺”的原始 医术,在严格的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细菌学、临床诊断学 的回刚,县不能有丝毫抗衡的能力是显然可见的。所以,很快 的,西方医学便走上了一个反客为主的趋势。 清朝道光十五年(一八三五),外国人已在中国创办了第 一所西医“学校”(Peter Parker的“广州基督教医院”);三十年 后(一八六五,同治四年),中国人自己办的第一所西医“学校” (北京“同文馆”特设科学系)也开始了。但是很快的,在中医 的势力逐渐式微的时候,“和平共存”的法子就被想了出来。 一些聪明人想出了中西合璧的医学教育,他们最辉煌的试验 是光绪二十九年(一九0三)三月由北京大学的前身——京师 大学堂添设的“医学实业馆”,招来几十个学生,合授中西医 学。可是这个好梦却做不了多久,民国以后,中国医术在正派 的高等教育里,终于被赶出了大门。 “医师法”与中医 民国二年的九月十一号,汪大燮做了教育总长。他这任 总长虽只不过做了五个月零九天,但是他却主张了一项德政 ——废去中医。那是民国三年一月间,所谓京师医学会的代 表们,涌进教育部,请求为他们的“北京(中医)医学会”立案。 汪大燮态度强硬,回答他们说:“我决定今后把中医废除,中药 也不用。你们请求立案,我办不到。”这下子中医们着慌了,乃 纠合各地同业,组成了所谓“(中医)医药救亡请愿团”,由余德 壎率领,浩浩荡荡直奔国务院而来。他们向国务院及各部告 状,希望保存中医中药,可是国务院告诉他们说: ……前此(教育〕部定医学课程,专取西法。良以歧 行不至,疑事无功,先其所急,致难兼采。初非有废弃中 医之意也! 这等于明明白白说,你们中医要怎么样,政府不管你们,可是 你们若要想在高等教育里来个中西“兼采”的办法,这是行不 通的。 这件旧事现在回想起来,已经快半个世纪了。我们试想 半个世纪以前的政教当局,竟有这种眼光、这种气派,我们实 在应该称赞他们。 此后是中医一连串倒霉的日子,民国十二年政府有取缔 中医施行细则:十四年又有不许中医进入大学学系的法令;到 了十六年北伐完成,更在中央卫生会议提出了“废止旧医以扫 除医事卫生之障碍案”,由余岩倡议,主张对中医停止登记、禁 设学校、不准宣传、改称中医院为医室、改称中医学校为传习 所并禁止招生。余岩在这个提案里大声疾呼: ……今日之卫生行政,乃纯粹以科学新医为基础,而 加以近代政治之意义者也。 在“科学新医”的基础下,他举出四条废止中医的理由: 一、今旧医所用者,阴阳五行六脏府经脉,皆凭空结 撰,全非事实,此宜废止,一也。 二、其临症独持挠动脉,妄分一部分之血管为寸、关、 尺三部,以支配脏府,穿凿附会,自欺欺人。其源出于纬 候之学,与天文分野,同属无稽,此宜废止,二也。 三、根本不明,诊断无法,举凡调查死因,勘定病类, 预防疫病,无一能胜其任,强种优生之道,更无闻焉。是 其对民族民生之根本大计,完全不能为行政上之利用,此 宜废止,三也。 四、人类文化之演进,以绝地天通为最大关键,考之 历史,彰彰可按。可谓绝地天通者,抗天德而崇人事,黜 虚玄而尚实际也。〔北伐后〕政府方以破除迷信,废毁偶 像,以谋民众思想之科学化,而旧医乃日持其巫祝谶纬之 道以惑民众;政府方以清洁消毒训导社会,使人知微虫细 菌为疾病之源,而旧医乃日持其冬伤子寒,春必病温,夏 伤于暑,秋必痎疟等说以教病象。提倡地天通,阻遏科 学化,此宜废止,四也。 他的结论是: 旧医一日不除,民众思想一日不变,新医事业一日不 向上,卫生行政一日不能进展。……为民族进化计、为民 生改善计,不可不取断然手段以(废止旧医),此乃国家大 计,非区区主奴之见也! 上面这个明智的议案是十八年二月提出的,到了三月十 六号,中医们开始发难了,他们奔走呼号,向政府请愿取消中 央卫生委员会的这个提案,并且把这天定为所谓“国医节”。 中医在民国三年和十八年遭了两次大“劫”以后,霉运开 始好转,好转的重要因素是获得了党国要人陈果夫的支持。 民国二十年的四月七号,堂而皇之的“中央国医馆”在南京正 式开锣,同时分别在海外及各省设立分馆,在各县设立支馆, 声势之显赫,由两年后居然检举卫生署的行动可以想见!而 该馆的理事长,就是大名鼎鼎的中医护法大师陈果夫! 无疑的,中医在教育上的抬头,必然是在法律上得志的信 号。相反的,中医想保持他们的地位,也必须借助于法律的 力量不可。在法律上站住了脚,然后才能进一步在教育上抢 地盘,防止颓势或“重振声威”。 中医和中医的卫道者们看准了这一点,所以他们经之营 之,一心以取得中西医在法律上的平等待遇为目标。他们已 在正规教育里吃了瘪,绝不甘心再在明文法律上被歧视,于是 他们便联合在一起,闹,闹,闹。直闹到民国三十二年,在重庆 国民参政会上,由老头子参议员孔庚带头,硬把四十条的“医 师法”凑出来为止,才算出了这口气。 “医师法”是怎样凑成的? 我说“医师法”是“凑”成的,绝非夸大其词。凡是有点法 制史训练的,便会明白我的话。 原来“医师法”的降生,其孕育过程与宪法、民法、刑法等 有很大的不同。中国的宪法、民法、刑法等的降生可说先天很 足,不但有中国传统的法系可循,还可以大量这译外国的条 文,再加上衮衮诸公与明法之士皆集中兴趣于此,故成果之丰 硕辉煌,自不消说。可是转过头来看“医师法”,我们就不能不 暗叫一声惭愧!追溯“医师法”的背景,我们一点也没有“传 统”可寻。“传统”所能告诉我们的是:中华民族是一个不讲究 卫生的民族;中华的“医师”只不过是一群江湖术士;文明古国 的医药卫生的法律简直没有,有的也只不过是“庸医杀人”则 “不许行医”或“斩监候”之类,御厨使食物不洁则“杖八十”之 类,根本可说是一片空白。到了民国成立,算是在内务部里有 了卫生司,但是卫生司是没有实质的,更没有法律规定来做后 盾的,事实上的卫生事务是由警察老爷来做。警察厅里有分 成三科的卫生处,管理防疫保健。医卫化验和马路水沟。所 以卫生司等于虚悬,而医药卫生事务在各省市里,都一,一变成 了地方警务的单行法:北京有它的“京师警察厅取缔医生章程 规定”;江苏有它的“检定中医暂行条例”;山西也有它的“不得 妄称神方及用其他俗传方药”的明文。一般说来,这些单行法 订得并不算太坏,至少就那些地方上的狗头师爷来说,已经勉 为其难了。例如在广东省的“警察厅取缔医生章程”里,就有 未立案医生“不得擅挂西医生招牌行医”、“不得开设西医院”、 “不得开设西医药房自行配制药剂”等规定。其开明进步的程 度,即在今天也无与伦比。在这些地方单行法里,发扬皇汉医 术的一群“汉医”显然并未得到什么优待。到了民国二十三年 六月,江西省政府独得天下风气之先,设立了专管卫生的机关 ——卫生处,使中国地方政制在医药卫生方面迈向了现代化, 中医的声势自然更受打击。中央政府方面,只见卫生衙门由 “司”变“部”、由“部”变“署”,也未看到在实际的立法上对中医 有任何帮助。由中央卫生机构颁布的法令,以国民十一年三 月九号内务部公布的最具体。内务部公布的法令有两种: 一、“管理医师暂行规则”二十八条。 二、“管理医士暂行规则”二十七条。 前者施用于西医,后者专行于中医。虽然是两全的法令,但对 中医的。“藐视”却是显而易见的。例如中国“医士”的合格条件 之一,是要“曾经各该地方警察厅考试及格”,这是多么值得玩 味的事!而当时的西医并不需要考试,更不要说是由“警察 厅”来考了! 到了民国十八年一月十五号,卫生部对十一年的双轨立 法还不满意,所以颁布了“医师暂行条例”。这个条例开宗明 义就说:“在医师法未颁布以前,关于医师之认许、依本条例之 规定行之。”这是很明白的说出它是来代替“医师法”的。在这 二十五条的条例里,根本就没有中医的字样,无怪乎惹得中医 和中医卫道者们吹了胡子。九个月后,所谓“全国医师联合 会”出来,以现行“医师暂行条例”不合国情窒碍难行,呈由行 政院令交卫生部核办。这下子政府失败了,在立法院法制委 员会的“审查”之下,确认该“医师暂行条例”为专为西医而设, 当将条例标题改为“西医条例草案”,改过后,还要“修正”才 成,最后三读之下,就出现了“西医条例”,在十九年五月二十 七日正式公布。事实上,这个条例和前面的“医师暂行条例” 并没多大出入,只不过是一种改装,特别局限在“西医”而已。 三年以后,中医和中医卫道者们又来了。他们觉得“西医 条例”也不是好东西,为了给它点颜色看,非再来个“中医条 例”不可。于是在二十二年五月中,中央政治会议第三百六十 次会议里,石瑛等二十九个委员首揭义旗,提出了所谓“国医 条例原则”九项,草案二十六条。这些原则与草案转到了立法 院法制委员会里,就一变而成“中医条例草案”,前后争了三 年,终于在二十五年一月二十二号由政府公布,这就是大名鼎 鼎的“中医条例”。 “中医条例”出来,老家伙们神气极了,他们得陇望蜀的气 概是不可一世的。条例公布后二十四天,他们以“中央国医 馆”出面,居然“检举”卫生署“擅改中医条例”,并乘机向国民 党三全大会请愿,理由还是中医受虐待了,中西医要平等呀! 这一闹,又是十年! 十年的呶呶不休强聒不舍,西医服了!政府服了!老家 伙们终于胜利了! 三十二年的九月二十二号,政府公布了“医师法”。这个 “医师法”成立的近因,是国民参政会上参议员孔庚促成的。 修订的方法是将“西医条例”和“中医条例”来了次中西合璧的 大“凑”合。从任何角度看,这次“凑”合都为中国立法史留下 了可耻的纪录。它告诉了我们,政府和立法机构为了“俯顺” 所谓“舆情”,居然牺牲了现代化的原则,牺牲了科学医学,牺 牲了不能折扣的医疗行政! 这次牺牲的代价是无法估计的,恶果是难以结算的。将 近二十年后的今天,我们已经尝尽了它带给我们的恐怖报酬, 满城的密医伪药、满街的命酒仙丹、满纸的呜谢广告,使我们 置身其中,仿佛进了玄之又玄的鬼域,混淆了现代医学的星 光。至于现代医学的工作者们,他们早已心灰意憎,气得说不 出话来。在台大医院“钴六十”设备问世之日,就正是当代华 佗“肾科讲座”早泄之时,这是多么强烈的对比!这种对比的 产生,穷本溯源,我不知道不怪“医师法”还该怪什么?这个 “医师法”若不大修大改,我们受罪的日子还在后头。三十六 年年底的修改——不负责任的修改,已经使我们轻易失掉了 一次好机会,如今又要修改了,看不过去的人和担心的人都该 赶快站出来说几句话,把我们的建议贡献给政府和立法机关 做参考。 修改“医师法”的重要关键 我所以说三十七年的三字修改是一次不负责任的修改, 乃是因为那次修改完全没有抓到痒处。主持修改的诸君既不 了解“医师法”的历史背景,也不了解它和中医的一段恩怨,更 不了解它被“凑”成时的客观环境。所以修改出来,除了把原 文的“五”改为“三”、“一百”改为”五十”外,一点也看不到进步 的痕迹。 那么,“医师法”该怎么修改呢? 我的看法是:,‘医师法”的基本立法原意就有问题,要修 改,当从这儿开一刀,否则枝节修改太没意思,也达不到补宜 罅漏的目的。 了解“医师法”来龙去脉的人,都知道立法的原意在使开 时代倒车的中医,获得法律上的平等承认。这种承认,按说是 很勉强的,例如在“医师法”中直到了第三条,才出现“中医”字 样,那是:“中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亦得应医师检核。”可见 在“医师法”里;没有特定“西医”,反倒特定了“中医”。而对 “中医”,用的是“亦得”如何如何的字样。但是即使这样做,也 无异承认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所以还是不可原谅。 我的理由是,一个现代化社会的立法原意,绝不能修进大 团圆的本位思想,尤其是没有传统法系来捣蛋的科学行政法 规,更应该干干脆脆学学先进国家的榜样,万万不可让“国”字 号的名词来扯皮。咱们“国”字号的“国粹”大多了,外国有戏 剧,咱们有”国剧”来挡;外国有拳击,咱们有“国术”来挡;外国 有绘画,咱们有“国画”来挡;外国有音乐,咱们有“国乐”来挡; 外国有新学术,咱们有“国故”、“国学”来挡。不客气的说吧, 这个“国”字号的东西都是我们痛痛快快现代化的阻力,它们 并挡不住西潮的东来,但是它们的扯皮捣蛋却容易使我们变 成半吊子,变成画虎不成的样子,这真是匪夷所思! 一个真正肯死心塌地的走向现代化的社会,它的政府和 立法机构绝对不该花时间在这些世界时潮里的本位礁石上。 这些都是传统的余孽。站在执掌一国之重的立场,对传统的 余孽任其浮沉则可,加以鼓励或妥协则万万不可!例如一个 月来的美国黑人进入白人学校的风潮,这些种族偏见本是一 个先进国家传统的余孽,在民间即使还如此不开化,但是政府 却绝对不能鼓励或妥协,肯尼迪总统的陈兵校外,就象征着政 府绝对不支持传统的余孽,绝不跟着“俯顺舆情”开倒车。这 种明朗的做法很值得我们反省。一个现代化的政府,听任”国 医”们传授衣钵难道还不够吗?又何必开办“中医学院”!听 任“国医”们业绍歧黄还不够吗?又何必在立法时律有专条! 从这个角度来看,三十二年的“医师法”实在是一个鼓励中医, 向传统余孽妥协的法律。这点根本的立法原意若不矫正过 来,而妄想能够把“医师法”修改好,我不能不说有点儿天真! 所以,今天从事修改它的人必须认清修改它的重要关键。 要知道这部法律的本身就是先天不足,它不像宪法、民法、刑 法一样的被“饱学之士”做过积极的设计,它的身世是悲修的。 三百年前,它的胚胎形成于传教士,在馒馒孳长的过程里,并 未得到爱国人士的积极重视,中国人的爱国方式,太偏重在政 权的转移与集中,对政权以外的爱国方式很少有人感兴趣,这 是知识分子的大失败!新时代的知识分子们必须感到谈心性 之学、走权贵之门固属可笑,但是缩在研究机构里白首书帷也 高明不了多少。我们实在可以换一个方式来爱国了,改良改 良社会、研究研究农村、访问一下贩夫走卒或神医妓女,从而 设法解决一两个实际的问题,这岂不是我们该做的事?在这 种尺度下,晏阳初先生、吴基福先生、杨国枢先生,他们的实 际、热情与睿智,都可以代表我们知识分子光彩照人的一面, 他们那些专家式的结论,也都可以供给我们的民意代表做参 考。就以目前的“医师法”而论,立法委员们没有理由不尊重 专家的意见,没有理由拒绝专家们所设计的蓝图。“医师法” 的基本症结在容纳中医而变成半吊子,这已严重损害了它的 立法精神。为了给修改“医师法”立下一个新气象,我们的立 法委员们应该重新考虑第三条的完全废止,这第三条是: 中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亦得应医师检核: 一、曾向中央主管官署或省市政府领有合格证书或 行医执照者; 二、在中医学校修习医学,并经实习成绩优良,得有 毕业证书者; 三、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 这一条文若能完全废止,其他间题都是余事,枝枝节节的困难 都可迎刃而解。因为目前的主要困难,都是因为半吊子的法 条所带来的,密医伪药、命酒仙丹、鸣谢广告……这些不伦不 类的现状究其祸首,皆导源于中医或从中医蜕变而出。任何 大脑清楚的人都会知道,中医根本和正统医学相去十万八千 里。在正统的科学医学面前,中医所用的“术”是道道地地的 “邪术”,所用的“方法”是名副其实的“不正当方法”(请注意退 到几千年前,在苗父眼中,不用祷告是“邪术”;在俞附眼中,吃 汤药是“不正当方法”);绳之以全世界文明国家的医药卫生的 立法与行政,都不能认可中医不是“邪术”、不是“不正当的方 法”。所以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说,中医来“医治病伤”,实在满 足了“违警罚法”第四章“妨害卫生之违警”第六十八条第五款 “以邪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医治病伤”的明文,实在应该“停止 其营业”;而中医所用的未经化验认可之丹方草药,也完全符 合第六十九条第三款“非真正之药品”,而应予以禁止。 在这种确认下,我们再回看“医师法”。在第二十四条里, 已经明明指出: 医师于业务上如有不正当行为,……卫生主管官署 得令缴销其开业执照,或予以停业处分。 如果“中医”是“医师”,那么他们因“不正当方法”所达成的“不 正当行为”,实已使“医师法”第三条与第二十四条自相矛盾; 如果他们不是“医师”,那么“违警罚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 条就可惩罚他们而无憾! 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关键所在,有了这种体认,我们才会 知道我们天天痛骂的密医伪药,实在包含中医中药在内。因 为人人都知道所谓“密医”的“密”,并不是潜伏的“密”,而是不 合科学医学法则的郎中。这种郎中,不但不“密”,反倒天天在 报上大做其广告!同时人人也都知道所谓“伪药”,是不合乎 科学方法验证的药物,凡是“科学”没尝过的药物,不管是神农 尝过也好、黄帝尝过也罢,都要算是“伪药”。当然这种确认是 为中医和中医卫道者绝不承认的,但这就好比一个伪政权和 伪政权的拥护者绝不承认他们是冒牌的一样。我们绝不因为 他们承认我们的西医或政权为合法,就说他们合法——这是 不能交换的! 确定了中医中药问题只不过是密医伪药一类的问题以 后,我们不得不说,现在“医师法”对处置这些问题已显得软弱 无力,在“医师法”中最重的处罚是第二十六条: 凡医师未经领有医师证书或未加入医师公会擅自开 业者,由卫生主管官署科以三百元以下罚锾。 这一条有一个明显的特定处罚对象,就是必须是“医师”,假使 根本不是“医师”,当然就不适用,只能用“违警罚法”来罚。而 我们今天所说的“密医”一词,它的范围很宽广,合理的解释该 包括: 一、非法医师一一一“凡医师未经领有医师证书或未加 入医师公会擅自开业者。” 二、国粹式密医——中医之京派者。 三、春药式密医——中医之海派者,以“肾科讲座”擅 长。 四、柜台式密医一一一药房老板或藐视医生的药剂师。 五、内功式密医——“自力健身”、“科学内功”、“国粹 治脑中心”。 六、大刀式密医——中分两种:一种是“圆环派”,是 固定的;一种是“设摊派”,是流动的。后者经常下乡,以 神医姿态诱好村妇,且爱用摸骨法治病,但却专摸没有骨 头的地方。此派已获法外开恩,因为“药商管理规则”中 第一条明明说“沿途设摊者不在此限”,所以他们在所有 的密医中,是最罗曼蒂克的一种。 严格的说,上面第一类可用“医师法”来对付,其他二至六类, 那不该是现有“医师法”的权限,因为他们统统是“非医师”。 “非医师”和“非啤酒”一样,他们有时有“类医行为”(或“类啤 酒样子”),但绝不是世界各国公认医师标准下的医师。这种 密医的猖獗乃是因为中国没有明文规定收拾他们的法律,只 能按“违警罚法”关七天或罚一百五十块台币,他们自然满不 在乎。 最有名的一个例子是五年前在台中发生的密医林天送 案。林天送没有医师资格、没有医师证书,当然更不会加入医 师公会。但他却在台中市挂了“原子能放射疗治”的招牌,这 当然是胡闹,结果台中市卫生院看不过去了,请警察机关来 办,并援引“医师法”第二十六条来罚他。可是林天送不服,他 说他根本不是医师,怎么能用“医师法”来罚?从现有“医师 法”来说,林天送的辩解是站得住的,“医师法”实在不能罚他, 实在不能罚前面所说二至六类的密医。 可笑的是,“医师法”不但不能处罚二至六类的密医,反倒 帮助了他们。按照“医师法”第三条第三款,“曾执行中医业务 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就可以应医师检核,这真是历史上最 荒唐的法律!这等于明明白白的说,你小子只要做五年“密 医”,登些鸣谢广告以示“卓著声望”,五年以后可法定你。这 不是荒法界之大唐吗?追踪这条法律的来源,更证明了我所 说的“凑”字。这条法律是抄二十五年的“中医条例”,而“中医 条例”是抄十一年的“管理医士暂行规则”,而“管理医士暂行 规则”是抄民国五年江苏省的“检定中医暂行条例”,而这个 “检定中医暂行条例”在今天读起来,会使你哭笑不得: 第八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受委员会之检定; 一、文理精通,曾读〔中医〕医书,在五年以上者; 二、曾营中医业在五年以上者; 三、曾有[中医〕医药等书之著作者。 从这三点来说中国人立法简直拿人命当儿戏,我想绝不算夸 大。以这样荒唐的条文居然还被后人一抄再抄三抄,而抄进 立法院三读通过的“医师法”,我们怎么能不埋怨,埋怨那些既 不用脑筋又不负责任的立法大老爷! 这个例子充分说明了我前面所说的:“不伦不类的现状究 其祸首,皆导源于中医或从中医蜕变而出。”“医师法”的症结 所在是中医;修改“医师法”的关键也都环绕在中医问题上,这 个毒瘤不把它割去,因它而起的溃烂还会继续扩大、继续蔓 延! 吴基福先生到底是长者,他像每一个深受科学医学训练 的医生一样,对所谓“中医”、“国医”、”汉医”、“儒医”、“江南世 代儒医”,采取一种缄默的抗议。我个人所接触到的西医们, 台大医学院的学生们,他们也同样具有着吴基福先生的风度 ——一种在我看来微嫌消极的风度。吴基福先生在五十九号 文星《从霍乱谈到“变法”》里,曾要求: 〔修正之〕“医师法”严格规定医师不能刊登夸张之广 告宣传,同时对中西医分别颁订“医师法”,各行其道,中 医不得使用西药及注射器。 对这段话我有两点意见: 第一、按现行“医师法”第十六条,已经有了“医师关于其 业务不得登载或散布虚伪夸张之广告”的规定,这问题的重点 已不在吴基福先生所说的“严格规定”,而在如何使医师履行 此“义务”。关于这点,我的看法很乐观,我相信真正洁身自爱 的有医德医品的医师,绝不肯做“虚伪夸张之广告”,而整天在 报上被鸣谢的圣手们,我们根本可以怀疑他们到底是不是医 生。 第二、“对中西医分别颁订‘医师法’,各行其道”的意见, 我绝难同意。因为这种二分法的措施,无异又走回三十二年 “医师法”颁行前的老路,无异又在法律上承认了中医的价值。 无异又把科学的现代医学跟神学玄学的古代中古医术相提并 论,而使一般民众仍在中西间做钟摆,这是说不过去的。今天 我们的责任,要对中医中药严格推行史汀生式的“不承认主 义”,先在法律上不承认它,再在教育上把它赶走。每一个现 代化的医生(西医),都应该以在医界中有个附骥尾的“中医” 而感到可耻。医学就是医学,为什么要有中西之分?西医就 是医生,为什么要有些不挂听筒的家伙来充数? 总之,“医师法”的修改必须从根本上动手术,不能妄想妥 协或苟安,更不可有一般所谓“先做重点修改,余者回大陆后 再行之”的官样文章。 如果在根本上我们决心动手术,我们才可进一步的商讨 细节,如明定出医师法的“除名”部分(第四条第二款)、补足 “医籍”的缺陷(第七条)、用强有力的“医疗法”来代替“违警罚 法”制裁密医与夸大广告、剔除“医师法施行细则”里中医部分 并将“医师法”第八条移入、完全废除“中医师检核办法”,以及 增添我们所缺少的现代文明国家的医药卫生法规(如“卫生所 法”、“精神卫生法”、“性病预防法”、“旅馆业法”、“公园法”、 “输血法”等等)。除了这些法律条文以外,我们要严格要求下 列七个机关的权限和它们对医生药品、密医伪药、广告宣传的 责任: 一、考试院考选部。 二、内政部卫生司。 三、省政府卫生处。 四、内政部警政司。 五、省政府警务处。 六、各县市警察局。 七、省政府新闻处。 除了这些治标的机关,我们要正式建议教育部长,从速解决 “中医学院”这个Gordian Knot,别再做连半世纪前的教育总 长都不肯做的蠢事!虽然这个铃不是你系的,可是它非得由 你来解不可。 立委与舆论界应该反省 “医师法”是关系人民健康的重要母法,立法委员对“医师 法”的订立与修改要负绝大的责任。从几十年来的历史来看, 我们的立法委员们至少在“医师法”上,实在对小百姓“没有 起”,他们做了很大的孽。他们不但在民国三十六年坐失一次 修改的机会,并且还在一九五六年开了一次大倒车——“筹设 中医学校”和“中国医药研究机构”。这个议案的通过和当年 “中医条例草案”一样,也经过三年之久。可是三年后,胜利终 于归于中医和中医的卫道者们。当这群封建的泡沫得势以 后,他们得意洋洋的印了一部什么《中国医药复兴实录》,在 “前言”里大言不惭地写着: 我国医药事业,亟需设立学校,以谋改进而图发扬, 自民国十八年起,即由医界明达陈述利弊,奔走呼吁,所 有党国先进、海内外名流,均竭力支援,二十余年来,先后 请愿建议,以至罢市绝食,但议决立案概未果行,我中医 界全体人士均以此为忠贞救国之职志,再接再厉,永矢弗 谖,奋斗到底。 本案……历经三年六个月又六天之久,始获全部完 成,万世基业,于焉奠定,人类寿域以此宏开。 唯此重大事件,成就辉煌,为我中医界近百年来空前 所仅有…… 一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立法院,竟让一群妄人达到“近百年 来空前所仅有”的迷梦,妄想“人类寿域以此宏开”,这该是何 等可叹!现在,他们那位“忠贞救国”的“中华民国全国中医师 公会联合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兼“教育部医学教育委员会委 员”,已经到台中监狱去开“万世基业”去了,他们的“中医学 院…‘改进而图发扬”以后,居然也用起西医的教科书来了,这 是何等奇观!我不知道他们在闹些什么?难道也想学三十年 前的人编“中西验方新编”吗? 回想那次议案的通过,当时立法院院会出席的委员有四 百一十七人,但是表决的时候却只有一百六十四人,其中因一 百四十一人的赞成而宣告通过。换句话说,有两百五十三个 立法委员不在这么一个重大的案子上表示意见,只有二十三 位立法委员表现出对违反时代潮流的抗议,这该是何等可怜! 何等可怜! 站在小百姓的立场、站在对“医师法”的历史与内容略有 所知的立场、站在绝不相信中医能够“宏开”“人类寿域”的立 场,我不得不严肃指出立法委员的失职与可耻。同时我深信 这次失职可耻的纪录,将在立法史上无法冲淡——除非他们 决心自赎! 由于“医师法”同中医的种种问题,我不能不同时责备咱 们台湾的舆论界,诚恳的希望主持报纸社论的人,切实想想你 们诸君的责任是什么?在立法院通过“筹设中医学校”案以 后,你们诸君竟没有一篇不肯媚世的社论、没有一段风骨鳞峋 耿介拔俗的意见,这是你们最大的耻辱!你们主持舆论的人, 岂可以人云亦云的与世推移吗?岂可以写几块豆腐块的讥讽 就算向社会交卷了吗?岂可以对国计民生思想趋向的重大问 题随便议论吗?社会上这一类的问题要层出不穷的,你们若 自觉所受的思想方法训练不足以解释许多社会现象,你们就 不应该乱抒己见。许多可怜的小百姓们等待你们去向导,许 多颟顸的立法委员们需要你们去鞭策,他们又要修改“医师 法”了,如何设法把他们导入正途,这是你们舆论家的责任。 〔附记〕有几条史料很可代表五十多年前国人对中西医的看 法,抄在下面做为附录。 清末丁福保是介绍日本医学书籍最有成绩的功臣。他在《历 代医学书目序》里有这样一段话。 ……西人东渐,余波撼荡,侵及医林,此又神农以后四千年以 来未有之奇变也!而骏稚之医,以通行陋本,坊间歌括,盈脑塞 口,瞆瞆如豕羊,酣卧于厝火积薪之上,而坐弃他人之长,推之天 演公例,数十年后,医学国粹亦不复保存矣! 王景沂在《科学书目提要初编》医术科上他说。 西人全体之学,至晚近而益明者,解剖精也。自血管脑筋之 理发现,据以推察官骸脏府维系之用,同不密合。常者安之,变者 探其原而去其害。夫唯了然于心,于能砉然于手。斯学不明,而 嚣嚣以方伎自雄,直妄人而已矣! 还有吴挚甫,在他《答萧敬甫书》里写道: ……今西医盛行,理精凿而法简捷,自非劳瘵痈疾,绝无延久 不瘥之事。而朋友间至今仍多坚信中国含混医术,安其所习,毁 所不见,宁为中医所误,不肯一试西医,殊可悼叹!执事久客上 海,宜其耳目开拓,不迷所行,奈何愿久留病魔不一往问西医耶? 千金之躯,委之庸医之手,通人岂宜如此?试俯纳鄙说,后有微 恙,一问西医,方知吾言不谬。 在半个世纪以后的今天重看上面这些议论,我们应该惭愧的问 问:我们的“进步”在哪里? (后记)当我写这篇文字的时候,我早就预料到所谓中医和中 医的卫道者们要对我展开围剿,因为这是他们一贯的对付异己者 的“祖传秘方”。果然不出所料,他们赶办了一个《革新中医》月 刊,由所谓“中华民国中医药学会”理事长担任发行人,常务理事 担任社长兼主编,开始在这个刊物里哇哇大叫,在《庆祝中华民国 五十二年国医节特刊》里,他们警觉似他说: 最近又出现若干野心分子将步汪〔精卫〕、余〔岩〕之后尘,且 变本加厉,由攻击中医中药,进而谩骂政府与立法委员,吾人环顾 目前情形,殊与“三一七”事件时代之环境不相上下。 他们又说: 此次阴谋破坏中医药之野心分子,比起十八年时的那一班, 虽然地位、学识、声望,都还差得太远,但其野心却更大。 此外是好几篇攻击性的文字,都是攻击“故意摧残中医药者” 的。另外在今年的三一七国医节大会里,发布了一项宣言,中间 说: ……(略-编者) 上面三段有趣的文字,真可代表中医和中医的卫道者们的 “风度”了。 在香港方面,他们自然也展开响应的活动。“香港中国医药 出版社”的社长,当年《中医药保卫战》的作者,写出洋洋四千字的 文章,攻击李敖——“西洋文化的干儿子”。这种下流的手法,在 台湾我也碰到了:台湾中部南部都有剧烈攻击我的文稿和书信。 有的甚至说我“步汪逆精卫之后尘,照此认真起来,每一个国民皆 有资格,向警备司令部告发你是一个汉好之思想犯”。——这些 慷慨激昂的话,更是他们“意底牢结”(ideology)的最佳表现了。 台北今日医药新闻社,举办“修改医师法与革新医界风气的 途径”笔谈会,在《今日医药》第二六0号(一九六三年一月一日) 发表了我的一点意见: 李敖先生谈修改医师法与医界风气 编者先生: 你提出的“修改医师法与革新医界风气的途径”笔谈会三个 问题,我想就前两个问题表示一点意见。 一、对立法院审议修改“医师法”有何具体的建议? 我在文星杂志六十一号(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一日)中,写过一 篇《修改“医师法”与废止中医》(编者按:该文本刊于去年十一月 十二日创刊五周年特刊旦亦有转载),我的主要意见都详细写在 这篇文章里。我认为“医师法”的修改,必须从“其木立法原意”动 手术,因为我们的基本立法原意,是在“使开时代倒车的中医获得 法律上的平等承认”,这是非常要不得的!我深信,不在这儿彻底 修改,其他一切寻章摘句的讨论都不是根本的有效的办法,我诚 恳的希望朋友们能够仔细考虑我这点“具体的建议”。 二、对今日医界风气的看法如何? 今日医界风气的最大症结在于“医格”的低落,社会上的“非 法医师”、“国粹式的密医”(中医之京派者)、“春药式密医”(中医 之海派者)、“柜台式密医”、“内功式密医”、“大刀式密医”……到 处把医界风气搅得一团糟,使一般小百姓有时认不清真正正派的 医生,没有尊敬他们的习惯,更没有尊敬护士的习惯。所以我认 为,培养今日医界风气的基本方法,在于洁身自爱的医生们严格 维持“医格”的尊严,不降志、不妥协、不畏人言,先在医界里有了 所谓“自清”运动,风气总是会慢慢好转的。 五十二年王月八日台北《联合报): 不合格中医师不应参加 检核省议会促立法院废弃原法变通规定 〔本报雾岭七日电〕省议会第六次临时大会,七日通过民政审 查委员会所提临时动议案,请立法院在审议“修正医师法草案” 时,对该条文中第三条第三款予以废弃,以符立法体制。 提案中说:此项条文第三条:“一医师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 亦得应医师检核。”第三款:“曾执行中医师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 望者。”查修正医师法草案中,已增订第二十,‘条条文,系对不合 法和不合格之医师(即密医)订有严格刑罚,加强取缔之明文,已 充分表明政府对无照密医严厉制裁和革除积弊的决心,如原法第 三条第三款予以保留,即无异政府又对不合格之中医师承认其执 行业务。是以在同一立法之条文中,不应有此矛盾,以维法制。 我这篇《修改“医师法”与废止中医》原登在《文星》第六十一 号(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一日台北出版),同朗有吴基福先生的《透 视台湾界的“大杂院”——兼谈修改医师法问题》。(一九六三年 九月十二日) 以上由文岭扫描及校对 http://opq98.yeah.net http://opq98.1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