阙题

  这寥寥几句是因第三期上《读〈道德定律存在问题〉书后》那篇洋洋大文中涉及第二期上我的那篇同题目的文章中的几点而做的。其实也不必做,因为我的答复还不出我那篇文章,略申明三点于下:(一)假使你是在注重事实和价值的分别,事实本身里的分别(像Causality和Casualty)或价值本身里的分别(像Intrinsic和Instrumental)似乎都不必提到,至少从我看来。(二)“可以”在我的文章里相当于Can这个字,所以决不得“应该”相混,至少在我的文章里。(三)我的意思正是说道德定律跟自然定律或思想定律一般的不可“违反”或破坏,破坏它适足以证明它,我明说“Moral Punishment Qua moral”,似乎那位作者没有看到。
  “正名”也好,“歪名”也好。我的意见是:只要你不把一个名词两歧地用(Equivocation),稍有读书训练的人自能看出他的System of Reference来,反过来说,不管那个名词在他人的文章里有什么System of Reference,只因为跟自己的意见不同,便手舞足蹈地说:“必也正名乎!”安知他人不可还敬一句?一个人对于一个字的一贯的(Consistent)用法和许多人对于一个字的公同的(Common)用法是并行不背的,柏拉图的“观念”(Idea)不同洛克的“观念”,不过,假使洛克执着他自己的“观念”,说柏拉图“名不正”,这不是“正名”,这是一切经院派哲学的通病——预立定义的谬误(Fallacy of Initial Definition)。
  然而竟有人说是“正名”的!
  然而竟有人说是“预立定义的谬误”!
  然而还有人说是“正名”的!
  由此观之,何去何从?似乎“正名”一“名”本身有些歪也。孔子不云乎:“必也正名乎”,我也来抄一句《论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