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道德定律的存在问题》书后

  这是寄生在朱公谨先生那篇大文章上面的小文章,假使一个“街人”(Man in the Street),空虚得像白纸,愚昧得像黑漆,对于这个问题没有理论和成见的,读了朱先生的精深的文章,他也许要提出几个问题来。这几个问题并不是向(to)先生提出的,是代(for)朱先生提出的,我当然不会解决这几个问题,否则我也不必提出来,但是,朱先生未必就能解决它们,因为俗语说:“聪明人是答不尽傻子的疑问的”(A fool can ask more questions than a Wise man can answer)。
  假使在自然定律里,遵守和存在一致,而在道德定律里,存在跟遵守无关,那末,在何种意义上,我们能说道德定律是存在着(In what sense can moral laws be said to “exist”or“subsist”)?至少,道德定律的存在的“存在”跟自然定律的存在的“存在”有些差异,不管那个差异是多么微细,所以,我们似乎不妨“因道德定律之未为人遵守而怀疑道德定律本身之是否存在”(朱先生句)——注重在“存在”两字,不在“是否”两字。
  在自然定律里,不遵守证明定律的不存在,但是在道德定律里,说来也奇,不遵守反足以证明定律的存在。当然,假使道德定律不存在,根本上无所谓遵守或不遵守了。道德定律之所以为道德定律,就在于它的不必遵守或可以不遵守,道德现象之所以为道德现象而不同于自然现象——简单地说,道德现象的Differentia——就在它包含着的自由(Freedom)的成分。我们所以在“必然”之外加了“应然”,在Indicative之外加了Imperative(朱先生的名词),在does之外加了Ought to, 就因为在自然现象里,我们只能这样干,没有第二条路可走,而在道德现象里,我们可以任意干,同时有一条以上的路,让我们自由选择着去走——不过在这许多路中,只有一条是“应当”走的,此外都是“可”走而不“当”走的。换句话说,自然定律是不得不遵守或必得遵守的,道德定律是可以不遵守或不必遵守的,假使道德定律跟自然定律同样的不得不遵守,那末,人类的道德行为,如忠孝奸欺之类,跟水流火烧同等,更何须于“必然”之外添个“应然”呢?
  因此,我们对于“遵守”两个字,也发生疑问。我们上面说道德定律是可以不遵守的,此地所谓“可以”是什么意义?我们要知道有道德现象中的“可以”,有非道德现象中的“可以”,在非道德现象里,“可以”的相对还是“可以”,譬如说:“喝茶‘可以’解渴,喝咖啡也‘可以’解渴”,这两个“可以”是平行的,它们的关系是“也”(Both——and)的关系,在道德现象里,便不然了:“可以”的相对是“应当”,譬如说:“你‘可以’说谎话,但你‘应当’说真话。”在这里,我们侧重在“应当”,“应当”和“可以”间的关系是“但”(although——but)的关系,假使你不遵守道德定律去做“可”做而不“当”做的事,道德定律并不因此而颠覆,反得借此证明它的权威来判断你为“不道德”。所以道德定律的须遵守正不亚于自然定律,违反道德定律也有处分的,你违反地心吸力的定律,想跳上天去(记得F. C. S. Schiclle: "Formal Logic"中讲思想律,曾举此例),你的处分是跌伤或跌死;你违反摩西《十诫》,说诳骗人,你的处分是被判为“不道德”,虽然这个处分没有跌死那样的显明,但是还是一个处分。所以,我们上面说“道德定律可以不遵守”,我们是从违反自然定律的处分的观点来看违反道德定律的处分,比较之下,觉得违反道德定律的处分(Moral Punishment Qua moral )不会影响到我们的生机现象,因此看得轻淡。不过,从道德定律的立场来看,这种处分也就够严重了。
  这篇文章的根本概念是全盘接受了朱先生的,所以对于“定律”、“存在”等等都没有分析;这绝不是说“定律”、“存在”等等无须乎分析。对于道德标准的来源也没有能讲,虽然新读了 Westermark教授大作“Ethical Relativity”的人不愁无话讲的。

(一九三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