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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袭社会及其解体
第二章 “封建社会”的概念
三、西方“封建社会”的概念
在讨论过“封建社会”的西方作家中,除了上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我们还需注意西
方史学家和其他学者的论述,以及一般辞书中的定义。
西方学者论“封建社会”
在许多史学家看来,与一切概括某一社会的概念一样,“封建社会”(feudal society)的
概念也殊难把握,因为社会总是千头万绪并不断变化。法国年鉴派史学第二代的主要代表布
罗代尔(F.Braudel)甚至说他与这一学派的创始人布洛赫(M.Bloch)、费弗尔(L.
Febver)一样,对“封建主义”(feudalism)这个经常使用的词感到本能的厌恶。他们共同认
为∶由通俗拉丁语“feodum”(采邑)演化而来的这个新词仅仅适用于采邑制及其附属物,
而与其它东西无关,把十一到十五世纪的整个欧洲社会置于“封建主义”之下,正如把十六
到二十世纪之间的整个欧洲社会置于“资本主义”之下一样不合逻辑。lxxiii 布洛赫确实说
过:“封建的”和“封建制度”最早是法律术语,布兰维里耶把这个十八世纪法庭里的行话
写进自己的著作,后来孟德斯鸠也用了这个词,结果就勉强成为一种社会结构的代名词,而
且这种社会结构本身也没很好的定义。但他也还是觉得:一个词的价值在于它的用途,而不
在它的来源。假如说,“封建”一词通常所特指的社会不再以采邑为主要特征,那么,这与
科学的普遍习惯也并不相悖。只是他提醒人们谨防将“封建制”与“领主制”这两个术语搞
混,前者是指军事贵族的依附关系,存在时间较短;后者是指农民与领主之间的依附关系,
持续时间较长,而且遍布世界各地。并且,不宜轻易赋予这些概念以强烈的感情色彩。lxxiv
在其经典著作《封建社会》中,布洛赫写道∶孟德斯鸠对“封建制”所做的界定还是较
狭的,伏尔泰则是作了一个宽泛的界定,但现代学者看来是站在伏尔泰一边,于是有了“埃
及的封建制”、“中国的封建制”、“日本的封建制”等概念。不过,无论如何,这些概念
都是通过真实的或虚拟的与西方封建制的某种类似性来解释其“封建性”的,西方封建制是
它们必须参照的基本原型。lxxv
布洛赫谨慎地指出∶欧洲封建制的基本特征是∶
“依附的农民;广泛地以服役所得到的土地(即封地,fief)代替已无法再实行的薪俸
制;一个占据了突出地位的特别的武士阶级;约束着人与之间关系的服从与保护的纽带(在
武士阶级中,它采取了“封臣“vassalage”的明确形式);那必然导致无序状态的权威的分
裂;以及在这之中,各种其他形式的联合体、家庭、国家的复活,尤其国家在第二个封建时
代将获得更新的力量——这些看来就是欧洲封建制的基本特征。”lxxvi
这里的主要特征正如英国社会史学者E.霍布斯鲍姆所指出的,布洛赫的《封建社会》是
以一种“依存关系”为中心,lxxvii 或如瞿同祖所言,其要征基于一种封邑及臣属的制度
(system ofvassalage)。lxxviii
由美国史学家卡尔顿·海斯(Carlton Hayes)、帕克·穆恩(Parker Moon)和约翰·韦
兰(JohnWayland)三人共同编撰,本世纪三、四十年代作为教科书广泛流行于美国大、中学
校的《世界史》认为∶封建制度是在一个重大危险时期作为一种相互保障的社会而产生的。
它的最简单方式是一个强有力的人与许多弱者联合起来,共同持有和耕作一大片土地,共同
保护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封建制度具有保护和服役两种主要特点,弱者服役于强者,强者保
护弱者的社会状态。这种相互关系的主要基础是土地占有权——对土地的持有。lxxix 这里明
确地提出了依存关系的经济基础是土地所有制。
比利时Ghent(根特)大学中世纪史教授F.L.Ganshof认为∶史学家使用的“Feudalism”
主要有两种意义,第一种意义是指一种具有下列明确特征的社会形态∶即一种向极端的私人
依赖发展的社会趋势;一个占据社会高位的特别的军事阶级;一种不动产权利的不断划分;
由这种划分创造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分级体系和相应的私人信赖层级;国家政治权力的分散。
这种社会形态存在于10—12世纪的西欧。由于与此制度的类似性,学者们也常称古代埃及、
印度、拜占廷帝国、阿拉伯世界、土耳其帝国、俄国、日本、中国等地的相应制度为
“Feudalism”。
“Feudalism”的第二个意义是指一套创设和调节制度,它一方面是一个自由人(封臣)
对另一个自由人(领主)的服从与服役(主要是军役)的义务,另一方面是领主对封臣保护
和供养的义务。这种供养一般是采取封地(fief)的形式。这第二个意义当然是比较狭窄和专
门化的,主要是法律上的含义,而第一种意义则主要是社会与政治上的含义。lxxx
1950年秋,在普林斯顿大学专门召开了一次有关“Feudalism”的讨论会,会后出版了一
本名为《历史上的封建制》(Feudalism in History)的论文集。在论文集的编者J.Strayer与R.
Coulborn)撰写的导论“封建主义的观念”中,作者认为∶“Feudalism”的概念可以部分或完
全地用于西欧之外的地方,如俄国、伊朗、西周与魏晋时期的中国等地,以便察看是否能籍
此找到历史中的某些统一性。作为一个预备性的定义,他们认为,“Feudalism”主要是一种
政治统治方式( a method of government ),而不是一种经济与社会体制,即便它与社会经济
环境明显有一种相互作用。这种统治方式的特点在于∶它的基本关系不是统治者与臣民, 也
不是国家与公民,而是领主与封臣的关系。这意味着政治功能的行使有赖于有限的一些人的
私人协议,政治权威被看作是一种私有权。军事功能在大多数封建社会中是相当突出的,尤
其是在其初期。
一个封建社会中的执政者开始并不一定就是贵族,但他们不久就被承认为是贵族。在理
论上,有时也在实践中,封建贵族是一种能力的贵族制。实际上,在所有封建社会中,都有
一种强烈的、几乎是不可抗拒的世袭的倾向。反过来,既定贵族封建化的趋势也是常见的。
至于“feudalism”与土地所有权的联系,这从这个词的词源“feudum”(封地、采邑)就可看
出,但应当提醒人们谨防一种以土地为中心的误解。大多数研习欧洲封建制度的学者都同意
领主和封臣关系是封建制中最基本的因素,而只有少数人更强调封土(fief)的因素。有必要
指出这一事实∶一个人持有另一个人的土地并不必然就创造了一种封建关系,一个封建主的
权力并非是土地所有权的单纯延伸。看来,一个充分的封建社会将是封臣关系和封土的平衡
发展。lxxxi
John Cristchley认为∶“封建社会”(feudal society)有两个含义,这两个含义均来自
“feudum”(或“fief”,封土)。“feudal”这个词是用来区别封建法与其他法律(主要是罗
马法)的,封建法的最突出特征就是它涉及到一种划分或共享的所有权,而在罗马法体系
中,所有权被认为是不可分的。
“封建社会”的第二个含义是集中在封土持有者的服役上。任何以土地所有权回报军事
服役(或其它服役)的情况都可方便地被视作是“封建”的。lxxxii
通过以上西方学者对“封建的”、“封建制”或“封建社会”的概念的论述,我们可以
看到“封建”词语系列具有广泛的不同层面的意义∶它首先是作为一个法律名词出现的,指
用来调节领主与封臣关系的法律;然后它被以后的世纪,尤其是十八世纪的学者用来指称在
他们生活的时代已经衰落了的一种社会关系和政治体制,这种社会关系是一种人身依存的关
系,而政治体制是一种权力分散的等级体制;依存关系在经济方面的基础则是一种特殊的土
地所有权,有些学者认为这种特殊的土地占有关系(封土)是封建社会的基本因素,但更多
的学者还是把“依存关系”看作封建社会的核心,在这种关系中,既包括下层对上层的忠诚
和服从,又包括上层对下层的供养和保护。我们还注意到,与对“资本主义社会”(或“工
业社会”、“现代社会”)的看法相比,在对历史上的“封建主义”的认识方面,马克思主
义的经典作家与其他西方学者享有较多的共识。
有关“封建社会”的定义
下面我们再来观察几部西方权威辞典和百科全书中有关“封建社会”的定义,并与中国
的“封建社会”定义进行一些比较。
美国《韦伯斯特第三版国际大辞典》“feudalism”词条的释义是∶“1.a∶封建主义 从
九世纪到大约十五世纪,在欧洲繁荣过的一种政治制度。它建立在领主与封臣的关系之上,
所有的土地都是以采邑的形式持有(如国王的采邑),作为主要的附属情况,有效忠、佃农
在军事和法庭方面的服役、监护权和没收权。b∶封建制度赖以建立的原则、关系和习
惯——比较 commendation,feud, liege,lord,precarium,vassal。 2∶ 大地主或世袭的封建领
主从土地征收岁收,同时在他们的领地内行使政府职能的任何一种社会制度。 3∶指固定的
数人,尤其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实行的控制∶社会的、政治的或经济的寡头统治。”lxxxiii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Feudalism”辞条∶“一种以土地占有权和人身关系为基础的
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封臣以领地的形式从领主手中获得土地。封臣
要为领主尽一定的义务。并且必须向领主效忠。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封建主义一词指“封建
社会”,这是特别盛行于闭锁的农业经济中的一种文明形式。在这样的社会里,那些完成官
方任务的人,由于同他们的领主有私人的和自愿的联系,接受以领地形式给予的报酬,这些
领地可以世袭。封建主义的另外一个方面是采邑制或庄园制,在这种制度中,地主对农奴享
有广泛的警察、司法、财政和其他权利。世界几大文明的历史都经过一个封建时期。欧洲的
封建主义起源于早期的法兰克王国(8世纪)。随着法兰克人的征服,封建主义传入意大利
北部、西班牙和德意志,后来又传入斯拉夫人的地区。诺曼人于1066年把它带到英格兰,几
年之后又把它引进意大利南部和西西里。封建主义从英格兰传入苏格兰和爱尔兰。最后,被
十字军征服的近东地区依照封建的方式组织了起来。封建制度本身在9世纪期间有很大发
展。国王的权力衰落了,各地的政权实际上成为独立的了,并开始建立起他们自己的地区性
的小国家;他们彼此征战不休。教会大部分封建化了。从12世纪起,封建主义受到各种敌对
势力的攻击。拥有拿薪俸的官员和雇佣军队的中央集权国家建立了起来。臣民与君主的关系
代替了封臣与领主的关系。城镇由于经济发展甚至建立了自己的民兵,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形
成它自己关于社会的概念。这与贵族的概念是不同的。作为贵族阶层物质生存的采邑制度在
12、13世纪经历了一场深刻的经济危机。尽管封建主义到14世纪末已经不再是一种政治的和
社会的力量,但它仍然在欧洲社会中留下了自己的烙印。它对现代形式的立宪政府的形成产
生了极大影响。”lxxxiv
我们将上两条定义与西方学者的论述对照,可以看出∶以上定义基本上反映了西方学者
研究封建社会所达致的比较一致或者比较流行的看法,在某些方面又是他们的意见的一个折
衷。两个定义都兼顾经济的土地所有权与社会方面的人身依存关系两个方面,注意到“封建
制”这个概念宽、狭的不同用法,而官僚制的“中央集权国家”是被看作是在封建解体的基
础上建立起来的,“臣民与君主的关系”不同于“封臣与领主的关系”。
我们在将中国流行的马克思主义的“封建社会”定义与上述定义比较之前,要先提一下
张荫麟、瞿同祖两个学者的意见,张荫麟在他的《中国史纲》(上古篇)中这样写道∶“
‘封建’一词常被滥用,严格地说,封建的社会的要素是这样∶在一个王室的属下,有宝塔
式的几级封君,每一个封君,虽然对于上级称臣,事实上是一个区域的世袭的统治者而兼地
主,在这社会里,凡统治者皆地主,凡地主皆是统治者,同时各级统治者属下的一切农民非
农奴即佃客,他们不能私有或转卖所耕的土地。照这界说,周代的社会无疑是封建社会”,
并且,“中国史里只有周代的社会可以说是封建社会。”lxxxv 张荫麟的这一界说主要是从社
会组织着眼的,它强调了在统治者这一方面的政治与经济功能的合一和权力分散的宝塔型等
级,在农民方面,则强调了一种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无土地所有权的特殊的土地关系。这
一定义应当说与西方的定义相去不远。瞿同祖在引述了西方Maine、P.Vimogradoft、G.
Adams、M.Bloch对封建社会的解释之后,认为“封建社会”的含义归纳起来不外两点∶第
一是土地所有权的有无,这是基本的特征,有土地则为地主,否则即为农民,第二是主人与
农民的相互关系,这是中心组织。“更简要而言之,封建社会只是以土地组织为中心而确定
权利义务间关系的阶级社会而已”。lxxxvi 这一定义显然比张荫麟的定义要更为强调土地所有
权及由此而确定的阶级关系,可视为在西方定义与流行的中国定义之间的一个中间性质的定
义。
下面是1979年大陆新版《辞海》所给出的“封建制度”一词的标准定义(“封建主
义”、“封建社会”均参见此条)∶“以封建地主占有土地、剥削农民(或农奴)剩余劳动
为基础的社会制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奴隶制度瓦解的基础上产生。在封建制度下,封
建地主阶级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农民(或农奴)完全没有土地或者只有很少的土地。他们
被束缚于封建制度下,耕种地主的土地,对地主阶级有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受着地主阶级
的剥削和压迫。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主要方式,是向农民收取地租。与奴隶制比较,农民由
于有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有自己的生产工具,收成好坏同本身利益有一定联系,因而对生
产有一定的兴趣,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封建社会基本的阶级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封建
社会的政治上层建筑主要是以等级制为特点的封建制国家。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
态是地主阶级思想,它以维护封建剥削和等级制、宣扬封建道德为特征。地主对农民的残酷
剥削和压迫,使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历史上不断起伏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打击了封建统
治,多少推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在封建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资
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封建制度经过资产阶级革命而为资本主义制度所代替。一般认为中国在
春秋战国之交进入封建社会。1840年鸦片战争后,外国资本主义侵入中国并和封建势力相勾
结,使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经过长期的武装斗争,
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于1949年建立了社会主义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最后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
lxxxvii
以上定义不仅在意思上,而且在文字上也明显脱胎于毛泽东在《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
党》中的论断。在这一定义中∶土地占有权完全占据了中心的位置;社会的宝塔型等级和人
身依附关系不再被强调,地主与农民两大阶级的关系被视作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农民被判断
为是“完全没有土地或者只有很少的土地”;在地主与农民的关系中,只有单方面的权
利——地主对农民的权利和单方面的义务——农民对地主的义务,其中经济“剥削”又是最
基本的。lxxxviii 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语焉不详,实际上,这种对地主的“人身依附”
最后常常被解释为是对土地的依附,例如∶《现代汉语词典》在“封建社会”词条中解释
说∶“农民可以有自己的个体经济,但终身依附土地,实际仍无人身自由。”lxxxix 而这种农
民由于无法去经营工、商业而不得不紧紧附着于土地,显然有别于西方那种农民对领主的人
身依附。总的看来,如果可以说西方“封建制度”的概念主要是一个社会政治(最初尤其是
法律)的范畴的话,中国的“封建社会”的概念则主要是一个社会经济的范畴。并且,在这
一经济范畴中,土地所有权也不再是西方中世纪存在的那种特殊的层层“封土”的土地占有
制,而是一种相当广泛和平面的土地占有制,但在这一平面上,存在着一条庞大的、把地主
与农民截然两分的鸿沟。
梁漱溟对这种强调“地租剥削”即构成“封建制”的观点曾表示过反对,他引述米诺贾
托夫的话说∶封建制,就在于其政治关系之地域色彩,和土地关系之政治色彩,亦即政治上
是分裂,经济上有强制(由于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梁漱溟认为∶“简单说,封建是以土
地所有者加于其耕作者之一种超经济地强制性剥削为其要点。他如经济上之不出乎自然经
济,社会上之表见身分隶属关系,政治上之星罗棋布的大小单位,意识上之不免宗教迷信等
等,大抵皆与此要点天然相联带者。”xc 他据此认为,从邹平、定县等华北农村所见,大多
数农民自己有地,农村并无超经济地强制性剥削,即便有少数佃农雇农,所受剥削也是如同
近代工人一样是经济的,而非超经济的;至于农民附着于土地,似不能径以地少人稠,另外
又乏出路(工商业),即作束缚于土地看(当然更不是农民无人身自由),因而所谓强制性
剥削,又须打一拆扣。再就是农民可由选举制上进,这些都说明中国自战国以来已从封建制
解脱,而不再是封建社会。xci 梁漱溟所论指出了重要的一点∶即“封建”必然与某种超经济
或非经济的因素——如政治的、法律的因素有关,即使承认有“剥削”,这种“剥削”也与
资本主义的自由契约式的“剥削”不易分别,若仅以同一种剥削一是用于自然农业经济,另
一是用于近代工业经济来区分“封建制”与“资本制”,又与“封建制”的原义相差太远。
四、西方学者论“中国的封建社会”
韦伯(Max Weber)仅仅把中国先秦称为“封建社会”,秦统一后至清代的中国社会,
他则称之为“家产官僚制”(世袭君主下的官僚制)社会。xcii 韦伯认为先秦以前的中国与
西方很相似,“我们愈往上追溯历史,就愈能发现中国人及其文化与西方人及其文化有种种
相似之处。古代的民间信仰,古代的隐士,诗经中最古老的诗歌,古代的战斗君主,哲学派
别的对立,封建制度,还有战国时期的资本主义发展的萌芽。所有这些儒教中国特有的素
质,都与我们西方的现象非常相近。”xciii
这与梁漱溟的观点在某种意义上不谋而合。中、西所走的根本道路之分,是从战国才开
始明确显现,中、西文化的类型之分,是从秦统一才渐渐定型的。韦伯认为,秦朝官员俸禄
制的建立意味着封建主义的全面废除,秦始皇建立了一个根据功绩与皇恩晋升的严格官僚制
秩序,任何官职的提升都必须具备这两个条件,有助于此种官僚体制的“民主化”的,是独
裁君主与平民阶层为对抗贵族等级所结成的行之有效的天然联盟,事实上,新的皇权是借助
平民力量战胜封建势力的。xciv
而中国的“世袭君主制”(家产制),“为了防止封建等级制的复辟,亦即防止官吏从
中央集权中独立出去,采取了一套举世闻名、成效卓著的办法;实行科举,以教育资格而不
是出身或世袭的等级来授与官职,这对中国的行政和文化都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xcv
我们观察中国与西方的不同历史,注意到中国与西方之异的一个主要之点是∶西方自封
建社会解体而建立起来的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与在社会上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经济密切配
合,很快步入一个工业化和列国争强的时代;也就是说,西方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之
间的过渡期很短,甚至可以说是紧密衔接的。而中国则不然,自严格意义上的封建社会解
体,秦汉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国家以来,却经过了漫长的、独立的发展和演变,直到被西方列
强敲开国门,才不得不蹒跚地走上向西方之路靠近的工业化(或“现代化”)之路。而对这
两者之间的漫长的两千多年的中国社会,我们实际上很难说它仅仅是一个过渡期的社会,或
者笼统地以舶来的“封建社会”称呼它,这样未免太受西方文化类型的影响,单纯从西方社
会的划分来观察中国社会。若从中国自己的历史特点观察,这漫长的两千多年实际上是自成
一个体系,自成一个社会,自有其进退,自有其动力,所谓“长期停滞”,所谓“不见社会
变革”、“不见社会进步”都是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西方观点,或者说以西方为中心的“现
代化观点”的影响。而在中国这一特殊和漫长的社会历史形态中,正如韦伯所言,选举制度
显然扮演了一个关键的角色。
美国学者德克·布迪(Derk Bodde)在五十年代曾有一文专论中国的封建制。他认为∶
近年来用“封建的”或“封建主义”的词指称近代以前的中国甚为流行,其立论的根据是经
济的而非政治的。中国近代以前社会的农民大多是小自耕农,除了当兵和为匪几乎没有别的
选择,“这样一个社会显然是前资本主义的,但又不可能被称之为奴隶社会(因为它的实际
的奴隶相当少),所以论证就走到了这一步,除了用‘封建’一词怎么可能称谓它?”xcvi
还有些学者如魏特夫( K.Wittfogel)则不仅否认先秦以后的中国社会是“封建社会”,也否
认周代的社会是“封建社会”,他把中国历代社会一概称之为“水利社会”或“专制社
会”。xcvii Eberhard 则称中国古代社会为“gentry(绅士)社会”。
在布迪看来,以上观点都忽略了封建主义的政治方面,中国大多数王朝都是中央帝国,
有一个食俸禄的官僚阶层,这阶层是任命的,非贵族、非世袭,大多是通过著名的考试制度
进入的。因此,从严格的政治观点看,只有两个时代是“封建的”或“准封建的”
(quasi-feudal),一是约公元前1122-前256年的周代,一是公元221-589年的魏晋南北朝时期
(分裂时代)。
布迪认为∶“封建社会”的静态标准(static criteria)主要有∶主从关系(这最重要)、
私人地方政府、世袭、以分封换取服役的土地系统,规定主人对农民的权利、私家军队等;
而“封建社会”的动力标准(dynamic criteria)主要有∶前一个帝国的瓦解、蛮族入侵、政治
统一超过经济统一、中央权威的衰落、军事技术被一个特殊集团垄断、一个普遍宗教的存在
使封建时代成为“信仰时代”等等。中国的周代较好地满足了上述“封建社会”的静态标
准,而分裂时代则较好地满足了“封建社会”的动力标准。“换言之,周代虽然产生了一个
真正的封建体系,它看来却是通过相当不同于其他地方封建体系的动力而达致这种状况的;
而分裂时代虽然各项条件很有利,却没有形成一个真正的封建体系。”xcviii
费正清(J.Fairbank)的观点可能更典型地代表了大多数美国的中国学学者的观点。他
说∶“首先,非马克思主义者一般同意,士绅并非仅仅是一个封建地主阶级,因为中国社会
并没有组成任何可以称之为封建制度的体制,除非是可能在公元前221年以前。‘封建’这
个词也许仍然是个贬斥的字眼,但这个西方述语用于中国,价值很少。例如,封建主义这个
词就其用于中世纪的欧洲和日本来说,所包含的主要特点是同土地密不可分。中世纪的农奴
是束缚的土地上的,他自己既不能离开也不能出卖土地,而中国农民则无论在法律上和事实
上都可自由出卖或购进土地(如果他有钱的话)。……
“中国的士绅只能按经济和政治的双重意义来理解,因为他们是同拥有地产和官职的情
况相联系的。根据中国的传统说法,狭义的士绅地位限于那些通常通过考试(有时通过举荐
或捐钱买取)取得功名的个人。这个定义的好处是显得具体,甚至可以用数量来表示——这
种狭义的士绅的是名列官榜,具有科举功名地位的人,而不取决于他们的经济地位如何,特
别是不取决于是否占有田地,因为那是很难从历史记载中确定其数量的。”xcix 费正清建议
从经济(地产)与政治(官职)的双重意义,而不是仅仅从经济(地产)决定一切的意义上
来理解中国的士绅,但他可能低估了文化(选举)的意义。我们也许应该更恰当地把士绅视
为是政治、经济与文化的“三位一体”,而且,文化在精英地位的取得方面起着一种关键的
作用。
即使是代表着某种“暴烈思想”的复归的巴林顿·摩尔(Barrington Moore),他在他的
《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一书中,也不同意把中国进入近代时的社会称为“封建社会”,
虽然他相当重视土地占有关系的政治含义。他说∶“无论如何,使用‘封建主义’并没有使
用‘官僚主义’来得更贴切。在帝国制度下的中国,并不存在一套分封系统。唯一赐给军事
部门的土地也是有限的。然而,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马克思主义强调地主所有制这一
点是完全正确的。总之,在我看来,西方学者竭力否定土地所有者与政权的联系,而马克思
主义者则竭力确认这种联系。”c 可以肯定的是,有一批富有的地主是没有文化的,而有一
批有文化学识的人却没有地产,但是,维持秩序,保障地主财产,确保正常收租,却正是政
府官僚机构的任务。加上人口的过剩,就使地主能在更大的程度上榨取农民。“到这里,我
们已接近了问题的实质。中国的地主——佃户的关系只是一种政治工具,它旨在榨取农民的
经济剩余,并使之转化为令人心旷神怡的文明形态。”ci
但不管如何估计中国的土地所有制的政治含义,我们现在还是需要回到这一问题∶即中
国一直延续到明清的土地所有制是否封建制?威廉·罗(William Rowe )谈到∶西方大多数
人对中国土地问题所持的印象,是得之于约翰·巴克,R·托尼和费孝通等在二、三十年代
的报告。这种印象可以具体简化为下面几点∶⑴自耕农家庭作为农业劳动的基础,独立决定
选种、预算和劳动分配等事务;⑵生产的目的是为了生存,但有大量产品投入市场;⑶聚居
乡村生活,也有零星分散的居住地;⑷耕种者拥有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并且非常
普遍,但要付高额的租佃税;⑸通常把土地划分为小块,租给小家庭的佃农。许多人把这种
制度看成是剥削性的,但它几乎不可能意味着封建主义。然而,许多历史学家,特别是中国
和日本的马克思主义者,仍把共产党中国以前的这种土地制度描绘成封建制度。cii
威廉·罗指出大多数历史学家承认在中国历史上或多或少地出现过封建社会,分歧在于
确定“封建制度”这一定义的依据。一般说来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西方和中国非马
克思主义历史学家都认为,中国大约在公元前三世纪秦帝国建立时脱离了封建制,这一观点
的核心是,强调中华帝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官僚国家,完全缺乏欧洲和日本封建制下的诸
侯约束制度。日本京都学派的学者持第二种观点,他们依据比较宽泛的社会政治标准,认为
封建主义在唐宋时期随着贵族的消失和科举制度的完全建立而结束。然而,持第三种和第四
种观点的人,否认中华帝国晚期缺乏封建的政治上层建筑,他们的观点主要以经济组织为依
据。其中东京学派内的不太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持第三种观点,他们看到,随着庄园经济的
崩溃和16世纪到18世纪间奴隶契约制的消失,封建制度宣告灭亡。自然,中国和其他国家的
正统马克思主义者是持最后的第四种观点,这种观点直接来源于中华民国时期关于革命战略
的争论,在中国的左派学术圈内,这一权力和策略之争反映在20年代末期的社会史大论战之
中。ciii
至此,我们的叙述正好又回到了本章的开头,与我们开始提出的“流行的‘中国封建社
会’的概念是如何产生的”问题衔接上了。本文的目的主要是解释性的,并不是要径直否定
“封建社会”概念在中国的扩大用法,而主要是想展示这一概念的由来、论定、理论依据、
与中国革命的不解之缘、与西方同一概念的比较等等,至于用“封建社会”这一概念来概括
自古代以来一直延续到近代的中国社会是否合适,本文只是提出了一些疑问,明确的论断尚
非本文所能及。无论如何,到现在为止,我们至少已经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了“封建社会”
这一概念在中国的来龙去脉。
i 梁启超∶“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收在《饮冰室合集》 第一册,文集之四,北京∶中
华书局1989年,第67页。
ii [英]甄克思∶《社会通诠》,严复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新版,“译者序”,又见第
15-16页严复按语∶“夫支那固宗法之社会而渐入于军国者,综而核之,宗法居其七,而军国
居其三。姑存此说于此,而俟后之君子杨榷焉。”
iii 我曾查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郭嵩涛、曾纪泽等出使欧洲日记,未发现有关西方封
建社会的记述,仅在黄遵宪《日本杂事诗(广注)》中,找到黄遵宪1878-79年间在日本写的
“氏族”、“官制”诗注中有关于日本封建及变为郡县的记载,而上世纪末的译著今天又颇
难找到。
iv 1929年,还出版了下列有关著作∶熊得山∶《中国社会史研究》,上海∶昆仑书店1929年
版;吕思勉∶《中国国体制度小史》、《中国宗族制度小史》、《中国政体制度小史》、
《中国婚姻制度小史》,均为上海中山书店1929年版,吕氏此四书以前曾编入《政治经济掌
故讲义》,后加以增订,改称为《中国社会史》,到1985年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此书时将其
易名为《中国制度史》,这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因该书主要还是制度史而非社会史的研究。
v 陶希圣∶《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上海∶新生命书局1929年1月初版,1929年3月再版,
第1页。
vi 同上书,第264页。我们于此已相当接近了后来“三座大山”(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
资本主义)的著名比喻,但这并不是说后者来源于前者,而是说这些认识实际上在相当程度
上是当时革命时代人们的共识,而这些共识的明确又是论战各方共同积累,慢慢达到的。至
于后来被大大渲染了的各方的“分野”和“对立”更多地是政治派别的“分野”和“对
立”,而不是真正学术观点上的“分野”和“对立”。
vii 王礼锡∶“中国社会形态发展史中之谜的时代”,载∶《读书杂志》1932年第2卷,第7、
8期。
viii 陶希圣∶《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上海∶新生命书局1929年版,第50、190、247页。于此
我们又发现这些观点相当接近于“中国近代社会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的著名论断,
在此之前,1928年7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也认为中国社会
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据威廉·T·罗(Rowe)的研究,是列宁在1912年最早将“半封
建”一词用于中国,八年后,在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上,他使用了“半殖民地和半封
建”的概念,见罗∶“近代中国史的研究方法”,收在∶《再现过去∶社会史的理论视
野》,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06-308页。
ix 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上海∶联合书店1930年初版,收在∶《郭沫若全集》
“历史编”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8-9页。
x 同上书,第6页。
xi 同上书,第28页。
xii 同上书,第154-155页。
xiii 嵇文甫∶“评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原载∶《大公报》《时代思潮》1932年4
月,收在∶《嵇文甫文集》上卷,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3页。
xiv 何干之∶《中国社会史问题论战》,上海生活书店1937年版,收在∶《何干之文集》,北
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16页。
xv 郭沫若∶《十批判书》,重庆∶群益出版社1945年版,收在∶《郭沫若文集》“历史编”
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3页。
xvi 同上书,第15-16页。
xvii 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上海∶联合书店1930年初版,见∶《郭沫若全集》
“历史编”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7页。
xviii 郭沫若∶《十批判书》,重庆∶群益出版社1945年版∶见∶《郭沫若全集》“历史编”
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6页。
xix 何干之∶《中国社会史问题论战》,上海∶生活书店1937年版,“前记”,第1页。
xx 朱新繁∶“关于中国社会之封建性的讨论”;王亚南∶“封建制度论”;王宜昌∶“中国
社会史论史”、“中国封建社会史”;王礼锡∶“中国社会形态发展史中之谜的时代”、
“古代的中国社会”;李季∶“对于中国社会史论点的贡献与批评”;胡秋原“略复孙倬章
君并略论中国社会之性质”、“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专制主义”、“中国社会==文化发展草
书”;陈邦国∶“‘关于社会发展分期’并评李季”;梁园东∶“中国社会各阶段的讨论”
等。以上文章均收入王礼锡、陆晶清编《中国社会史的论战》第1-4辑,上海∶神州国光社
1932年版。
xxi 陶希圣∶“中国社会形式发达过程的新估定”,见∶王礼锡、陆晶清编《中国社会史的论
战》第3辑,上海∶神州国光社1932年版。
xxii 陶希圣∶“中国社会形式发达过程的新估定”,载∶《食货》1935年第2卷第11期。
xxiii 王礼锡∶“中国社会形态发展史中之谜的时代”,见∶王礼锡,陆晶清编《中国社会史
的论战》第3辑,上海∶神州国光社1932年版。
xxiv 李季∶“对于中国社会史论战的贡献与批评”,见∶王礼锡、陆晶清编《中国社会史的
论战》第2辑、第3辑,上海∶神州国光社1932年版。
xxv 参见∶林甘泉、田人隆、李祖德编《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上海∶上海人民出
版社1982年版,第59-67页。
xxvi 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见∶《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8年
版,第3-11页。
xxvii 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见∶《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8年
版,第12-44页。
xxviii 毛泽东∶“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见∶《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68年
版,第584页“题解”。不知当时起草的“几个同志”究竟是谁,查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
出版的《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中卷,该书亦未指出起草者姓名。范文澜是1940年1月
才到延安任马列学院历史研究室主任的,但当时何干之和艾思奇已到了延安。
xxix 毛泽东∶“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见∶《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68年
版,第586-594页。
xxx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见∶《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68年版,第625
页。
xxxi 参见∶《历史研究》编辑部编《建国以来史学理论问题讨论举要》,齐鲁书社1983年
版。读书12篇文章所列出的建国三十多年来史学界讨论的主要问题是∶1.亚细亚生产方式;
2.中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分期;3.中国封建社会内部分期;4.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5.中国
资本主义萌芽;6.中国封建社会为何长期延续;7.农民战争;8.汉民族形成;9.古代民族关
系;10.爱国主义与民族英雄;11.历史人物评价;12.历史发展动力。
xxxii 参见∶林甘泉等编《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前言”,第2页。
xxxiii 参见∶白钢编《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论战的由来与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4年版,“前言”,第1页。
xxxiv 如瞿同祖曾下决心用一、二十年时间来研究中国以前的社会,他著有∶《中国封建社
会》,商务印书馆1937年初版,1950年9月出至第4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
馆1947年版,中华书局1981年重印。
xxxv 何干之的《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自1937年1月至1940年,由上海生活书店发行至第
10版,其《中国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作为“当代青年丛书”从1936年11月到1938年6月,
一年半内发行7版,作者在这期间也由一位“籍籍无名”的青年变为一个风云人物,这可作
为一个旁证。
xxxvi 见∶王礼锡、陆晶清编《中国社会史的论战》第一辑,上海∶神州国光社1932年版。
xxxvii 何干之∶《中国社会史问题论战》,上海∶生活书店1937年版,“前记”,第1页。
xxxviii 毛泽东∶“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见∶《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68
年版,第596页。
xxxix 钱穆∶《国史大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引论”,第4页。
xl 钱穆∶《国史大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引论”,第22-23页。
xli 郭沫若∶“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载∶《红旗》1972年第7期。
xlii 郭沫若∶“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载∶《红旗》1972年第7期。
xliii 郭沫若∶“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见∶《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三卷,人民出版社
1984年版,第5-8页。
xliv 侯外庐∶“秦汉社会的研究”,见∶《中国封建社会史论》,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
56-58页。
xlv 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5页。
xlvi 侯外庐另有∶“马克思列宁主义论封建制和全东方的封建社会”等文章,收在《中国封
建社会史论》一书中。他还有《中国古代社会史论》(上海新知书店1974年版,原名《中国
古代社会史》,1955年6月易为现名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其中详研了马克思的“亚细亚生
产方式”的概念。
xlvii 郭沫若在“文革”中发表的“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一文中,甚至在结尾严格地字斟
句酌地引毛泽东所说的“自周秦以来,中国是一个封建社会”一句话中的“周秦”之间无逗
点,不能分开来讲来肯定封建社会是从春秋战国之交开始。
xlviii 田昌五∶《古代社会断代新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56页。
xlix 同上书,第357页。
l 同上书,第349-355页。
li 同上书,第354页。
lii 同上书,第248页。
liii 同上书,第249页。
liv 同上书,第256-257页。
lv 同上书,第257页。
lvi 同上书,第344-346页。
lvii 郭沫若∶“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见∶《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三卷,人民出版社
1984年版,第11-12页。
lviii 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363页。以下引述多得益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
大林论资本主义以前诸社会形态》,北京∶文物出版社1979年版。
lix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
社1972年版,第83页。
lx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4卷,人民出版
社1972年版,第172页。
lxi 斯大林∶“论辩证唯物和历史唯物主义”,见∶《列宁主义问题》,人民出版社1973年
版,第0649页。
lxii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
1972年版,第28、80-81页。
lxiii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
社1972年版,第148-149页。
lxiv 恩格斯∶“法兰克时代”,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出版,第549
页。
lxv 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
人民出版社出版,第290页。
lxvi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785页。
lxvii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94页。
lxviii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890-891页。
lxix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
1972年版,第29页。
lxx 列宁∶“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见∶《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
版,第93页。
lxxi 列宁∶“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见∶《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
版,第93页。
lxxii 列宁∶“给农村贫民”,见∶《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99页。
lxxiii [法]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与资本主义》第二卷,施康强译,北
京∶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506-507页。
lxxiv 布洛赫:《历史学家的技艺》,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23-125页。
lxxv Marc Bloch: Feudal Societ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eledge Kegan Paul Ltd, 1961, Vol.2
p.441.
lxxvi Marc Bloch: Feudal Societ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eledge Kegan Paul Ltd, 1961, Vol.2,
p.446.
lxxvii 霍布斯鲍姆∶“从社会史到社会的历史”,见∶蔡少卿编∶《再现过去∶社会史的理论
视野》,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
lxxviii 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导论”,商务印书馆1950年第4版。
lxxix 海斯、穆恩、韦兰∶《世界史》上册,北京∶三联书店1975年版,第443页。
lxxx F.L.Ganshof: Feudalism, London: Longman Group Ltd, 1964, "introduction". 此书首次以法文出版
于1944年,后被译成多种外文(德文、英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
lxxxi Rushton Coulborn (ed): Feualism in History, Princet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6,
pp.3-7.
lxxxii John Critchley: Feudalism, London: George Allen & UnwinLtd, 1978, p.11.
lxxxiii John Critchley: Feudalism, London: George Allen & UnwinLtd, 1978, p.11.
lxxxiv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3册,北京、上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132
页。该书主要根据英文《不列颠百科全书》的《百科简编》1974年第15版以后的1984年修订
重印本编译而成。
lxxxv 张荫麟∶《中国史纲》(上古编),正中书局1948年版,第27-28页。
lxxxvi 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导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50年版。
lxxxvii 《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715页。
lxxxviii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运动中,一般都要经过一个发动农民讨论“谁养活了
谁”的阶段。
lxxxix 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73年
版,第292页。
xc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见∶《梁漱溟全集》第3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
版。第169页。
xci 同上书,第170-171页。
xcii 此译名根据洪天富译《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笔者未读过韦伯该书
德文版,不知原文为何,但在读韦伯《经济与社会》英译本“中华帝国”一节时,见其论述
到 "patrimonial bureaucracy",推想此就是“家产官僚制”的英译名。"patrimonial"原义为“祖传
的、世袭的”,但若译为“世袭官僚制”显然与秦后的中国情况不合,所以,我理解这里的
"patrimonial"是指“世袭君主”,或理解为君主把王国视为其可代代相传的“家产”亦可。
xciii 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66页。
xciv 同上书,第54-55页。
xcv 同上书,第55页。
xcvi Derk Bodde: "Feudalism in China", in: Rushton Coulborn (ed): Feudalism in History,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6, p.49.
xcvii 魏特夫∶“中国社会——一个历史的考察”,原载∶美国《亚洲研究》季刊,第16卷第3
期(1957年5月),转引自∶《外国资产阶级是怎样看待中国历史的》第一卷,北京∶商务
印书馆1961年版,第57-73页。
xcviii Derk Bodde: "Feudalism in China", in: Rushton Coulborn (ed): Feudalism in History,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6, p.90.
xcix 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6-27页。
c 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6-27页。
ci 同上书,第142页。
cii 同上书,第142页。
ciii 同上书,第308页。
世袭社会及其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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